第一条 为促进长三角(南京都市圈)区域各类创新主体在科研、产业等领域交流合作,培育协同创新的科技产业生态,依据中共南京市委、南京市人民政府《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》的通知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,围绕南京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创建,聚焦区域创新合作体系建设,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,支持做强纽带、搭建桥梁,探索长三角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新型组织模式和合作机制。
第三条 对促进长三角科技合作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,依据服务绩效给予资金支持。
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服务的企事业单位、行业技术协会、产业技术联盟等单位(以下简称“第三方机构”)。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。
(一)在南京依法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(二)无不良信用记录。
(三)从事以下科技服务业务。
1. 企事业单位、高校、科研院所创新活动的调研咨询。